保利网站群
站1 站2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知识点(二)

来源:风险管理部供稿 时间:2020-10-09浏览量:1829 【字号:

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银保监会)下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对财务公司的监管指标进行了规定,监管指标不达标的机构将面临监管处罚。

 一、《办法》规定的监管指标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注:由于2010年颁布的《巴塞尔协议III》进一步加强了对银行业的监管,目前实际操作中财务公司参照其规定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5%”执行。

(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注:1、“拆入资金”不仅指同业拆入资金,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拆入资金”还包括卖出回购款项。

2、此外,人行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还专门针对同业拆入资金的限额做出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的100%。”

(三)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规定,担保风险敞口是指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扣除保证金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国债价值后的余额。担保比例计算仅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融资性保函和其他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不包括与贸易及交易相关的或有项目,如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

(四)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

(五)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注: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后,不再按照长短期区分投资资产,因此监管机构已将长短期证券投资额度合并进行管理,有价证券投资总额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70%。

(六)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

注:财务公司的固定资产主要为购买的不动产、信息系统设备、办公设备等。

二、监管指标的实际执行

为规范和加强对财务公司监管,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银保监会对监管指标进行了细化,并颁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将风险监管指标分为监控指标和监测指标,其中监控指标设有标准值,是对财务公司的最低要求。监控指标除了《办法》规定的六个指标之外,还增加了五个指标[1],并新增五个监控指标[2]

2015年曾有财务公司因未达到《暂行办法》规定的监控指标(流动性比例)要求,被北京银保监局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产生较大的声誉风险。因此,财务公司必须严守监管底线,严格落实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规定,做好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日常监控预警管理工作,提升员工合规意识和执行能力,不断优化内控管理体系,确保公司合规稳健经营。

 


 

[1] 不良资产率不应高于4%;不良贷款率不应高于5%;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应低于100%;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应低于100%;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

[2]存贷款比例;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