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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知识点

来源:风险管理部供稿 时间:2020-09-18浏览量:2292 【字号:

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银保监会)下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二至五条对财务公司、企业集团和成员单位的基本定义及范围进行了规定,对于各类账户开立及后续管理等行为需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执行。《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对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规定,超出规定的范围营业将面临监管处罚。

一、什么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此外,根据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财务公司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务公司要发挥“集团资金归集平台、集团资金结算平台、集团资金监控平台、集团金融服务平台”四个平台作用以及金融服务和辅助管理两个属性。

二、集团成员单位包括哪些公司

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人企业或者组织不能独立成为财务公司服务对象,比如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非法人团体等。

三、财务公司的营业范围

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四、相关启示

财务公司需严格按照《办法》关于成员单位的定义对客户身份开展识别,核实客户开户资料严把“准入关”,及时关注账户管理和客户股权变化情况,更新成员单位名录。

同时,财务公司需在《办法》规定下根据监管已批准的营业范围合规审慎开展各项业务,不得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活动。在符合条件并在业务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可积极申请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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